陈柏屹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在家庭与企业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
来源:陈柏屹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7
浏览量:923

引言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民营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但是家企不分、家企财产混同的现象在广大民营企业家的家庭和经营企业间大量存在,大到上市公司大股东、小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许多民营企业家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侥幸投机的心态致使家企不分,最终承担了法律责任,有甚者家财丧尽、锒铛入狱。

本文,笔者试图结合亲身办理的案件经历,分析家企不分的典型情形,揭示家企不分给民营企业家及其家庭带来的法律风险,并对如何在家庭和企业之间建立一道抵御风险的防火墙给出一些参考建议。


案例解析

近期,在笔者刚刚办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笔者代理债权人一方),因为企业家夫妇(对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总分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均出现了家企不分的情况(具体情形见下表格),最后法院判决企业家夫妻二人对公司的债务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引发其家庭需要卖房偿债。


基本案情如下表: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1、 A与妻子B经营一家传统行业的公司,公司旗下有多家分公司,其中公司的股权比例是A作为大股东持有70%的股权,B持有30%的股权,A同时担任总公司及几家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公司财务由B统筹管理,公司许多的经营款项由B的个人账户收取,有时候也会用到A先生的个人账户。

3、 公司的一家分公司对外有多笔欠款,笔者代理债权人,起诉要求分公司偿还欠款,总公司承担补充偿还责任,AB夫妇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XX元;

2、 总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3、 A、B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AB夫妻如早期通过合理安排公司股权结构和总分公司架构,依法合规进行财务管理等方式是完全可以避免最后承担连带责任之法律后果的,有关如何建立风险防范的措施笔者在本文后半部分将做具体阐述。


家企不分的典型情形及其法律风险


在现实中,企业家家企不分的情形种类很多,有时候行为人或许只是贪图一时的方便或心存一丝侥幸,但却很可能由此承担法律责任。在企业家群体中比较常见的家企不分的情形及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以下总结参考新财道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家族财富管理之道》):

1、 企业家作为公司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2、 企业家使用企业资金购买个人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3、 因企业融资需要,股东个人或夫妇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企业无法偿还后导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 企业家作为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引发法律责任;

5、 企业股东分红为避税而采取股东借款的财务处理,引发税务责任;

6、 家庭成员之间控制的不同公司发生不当关联关系,相互拆补,引发法律责任。




如何在家庭和企业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


我们如何保护有效家庭或家族的财产安全,在家庭和企业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笔者根据自身的从业经历及思考,给出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强化经企业家的法律意识,树立明确的家企分立的经营理念。企业家的法律意识是企业平稳持续运营的必备要素,在当今社会任何一家企业的经营者都无法脱离法律意识而经营企业。而要保护家庭或家族财产安全、确保企业财产独立,更需要树立明确的家企分立的经营理念,企业家意识形态层面的改变是建立风险防火墙的基础。

其次,设置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和家族监督机制。以笔者开篇介绍的实务案例为例,“夫妻店”式的股权结构天然的容易引发家企不分,引入多元合理的股权结构,建立完善的公司、家族监察机制,可以有效的制约家企不分现象的发生。

再者,聘请职业经理人等专业人士进行企业经营、治理。受限于企业家早期形成的较为朴素直接的经营理念,许多家企不分现象的发生均是因为没有专业人士进行经营指导,职业经理人、律师、会计师在专业方面的意见可以有效地指导企业良性合规运作,隔断家企不分现象的出现的路径。

最后,提升企业生产力和竞争力、拓宽融资渠道。企业发展的核心路径是提升企业生产力和竞争力,从大量的现实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企业家出现家企不分情形的重要原因是企业没有核心竞争力导致融资困难,致使企业家需要被动地用家庭财产为企业输血或是以夫妇名义为企业做出连带责任保证,由此可见提升企业生产力和竞争力、拓宽融资渠道是减少企业不良融资、促进家企分立的有效手段,也是企业发展的应有路径。


结语

家庭和企业作为社会的不同形态单元本不应该被粘合在一起,保护家庭或家族财富安全、保障家族企业合规运作、长久发展,家庭和企业之间就需要立起这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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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柏屹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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